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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须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4-5-13 10:07:48 阅读:1466次 【字体:

加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须知


 
  一、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简介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分为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和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在全军物资采购范围内共享使用;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在相应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范围内共享使用。
  在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机构初审的供应商,经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加入相应的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符合全军物资供应商库条件的,由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推荐,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在总部物资采购机构初审的供应商,经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
  根据军队物资采购有关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申请注册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3.能够为军队提供采购所需物资;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6.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记录;
  7.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者企业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①生产多种产品的集团企业,应当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申请注册。
  ②从事产品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应当是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理或者地区一级代理。
  三、申请注册程序
  (一)供应商申请
  1.登录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www.dstpc.org)阅读《加入军队供应商库须知》;
  2.下载 "军队物资供应商入库报名表"并填写,加盖公章后请传真至010-8810 0518--830;
  3.参加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的"军队供应商入库培训"
  4.准备下列资质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最近三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主要产品代理销售证书,最近三年年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制作以下资质材料的电子文档: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主要产品代理销售证书。
  6.向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提交"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资质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初审
  1.企业在接受 "军队供应商入库培训"后,根据培训通知正式递交 "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及资质材料。国防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初审。初审中如发现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和资质材料有误,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供应商补正后重新申请;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⑴不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
  ⑵提供的资质材料有虚假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⑶会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有关财务数据达不到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最低要求的;
  ⑷近三年有不良行为的;
  ⑸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查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资料和资质材料,分类分级以及产品类别等情况,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4.初审合格的供应商,上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并退回资质材料原件;初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书面告知其初审不合格的理由,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三)审批和核准
  1.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机构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经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批准后,加入军兵种、军区物资供应商库。并向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推荐符合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2.总部物资采购机构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和军兵种、军区推荐的供应商,经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后,加入全军物资供应商库。
  四、入库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公平参与竞争;
  2.优先获取物资采购文件,查阅物资采购相关信息;
  3. 认为相关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物资采购机构申请其回避;
  4. 可以对参加采购活动和履约评价结果,以及不良行为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5.可以对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进行评价,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提出改进物资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可以申请退出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军队物资采购有关法规制度,维护采购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监督检查;
  2.依法履行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3.保守获取的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4.按照规定真实、及时地登记、变更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入库供应商的审验
  (一)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自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核准加入供应商库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审验。军兵种、军区供应商库的定期审验周期,由各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自行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供应商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供应商发出定期审验通知。
  (二)供应商登录军队物资采购网,填写《入库供应商审验表》
  (三)提交下列资质材料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最近两年的年度完税凭证和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3.最近两年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年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和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证书;
  5.产品代理销售证书。
  (四)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核对《入库供应商审验表》,审核相关资质材料;核查参加采购活动评价结论和履约记录,以及不良行为处罚情况;复核供应商等级和产品类别;作出审验结论。
  (五)审验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提供的资质材料有虚假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2.会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有关财务数据达不到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最低要求的;
  3.在定期审验周期内,参加采购活动评价结论为不满意达到三次以上的;
  4.在定期审验周期内,受到三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处罚或者两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处罚的;
  5.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
  六、退出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一)供应商自行申请,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或者受到取消军队物资供应商资格处罚,应当退出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填写《供应商退库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照入库批准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七、入库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与投诉
  (一)询问
  入库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对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提出口头或者书面询问的,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口头或者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质疑
  1.提出质疑。入库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前,认为下列事项损害其权益的,应当书面向物资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⑴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限制性条款的;
  ⑵采购文件补充、澄清或者修改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的;
  ⑶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⑷采购程序违反军队物资采购有关规定的;
  ⑸采购当事人之间有串通行为的;
  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⑺向物资采购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⑻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2.质疑答复。物资采购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将答复送交有关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在指定的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投诉
  1.提起投诉。物资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质疑做出答复或者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管理部门提起的投诉。
  2.供应商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供应商是投诉采购项目的当事人;
  ⑵提起投诉前已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疑;
  ⑶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⑷未超过投诉有效期;
  ⑸投诉事项未经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处理。
  3.投诉处理。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处理决定,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出具《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在指定的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4.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以向上一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八、对供应商的评价
  (一)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做出参加采购活动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对承担军队任务的满足程度(生产规模、经营状况、),企业产品对军队需求的适应程度(技术特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环境保护),企业售后服务能力(服务承诺、服务网点),企业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表现(参与态度、采购文件、信息诚信等),评价结论。
  (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要做出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生产过程组织及质量监控,产品出厂验收组织及产品合格率,交货情况,产品使用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三)评价结论和履约记录是供应商审验的重要内容。
  (四)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活动评价结论和履约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经采购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证明评价结论或履约记录有误的,责令物资采购机构予以更正。
  九、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一)不良行为分类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不良行为:
  ⑴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⑵不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已变更登记资料的;
  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情节较轻的;
  ⑷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投诉的;
  ⑸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⑴在物资采购中私下与物资采购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⑵诋毁、排挤其他入库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⑶提供虚假材料的;
  ⑷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⑸将物资采购合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
  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情节严重的;
  ⑺拒绝接受军队物资采购监督部门监督的;
  ⑻投诉查无实据的;
  ⑼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⑴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的;
  ⑵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
  ⑶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⑷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
  ⑸提供假冒伪劣或者走私产品的;
  ⑹与有关部门、物资采购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⑺冒用其他入库供应商名义参与军队物资采购活动,或者将入库资格转借其他供应商使用的;
  ⑻违反军队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的;
  ⑼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不良行为的处罚
  1.一般不良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
  2.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
  3.重大不良行为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军队物资供应商资格。
  (三)认定不良行为及处罚的程序
  1.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向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或者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报告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2.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或者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确认不良行为种类,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供应商。
  3.不良行为处罚决定,在军队物资采购网上公告,时间不少于6个月。
  十、入库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的变更
  (一)《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和资质材料中可以由供应商更新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入库供应商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外网上给予更新。
  (二)《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和资质材料中需要由军队有关机构核准或审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入库供应商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军队物资采购网,填写《供应商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报军队有关机构核准或审批
  (三)入库供应商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有关信息的登记记录单位反映,由登记记录单位核实后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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