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财 务 资 金 状 况 | D3 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a)应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成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筹措,为装备研制、生产、修理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 b)应提供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c)财务会计报告所有数据应真实、准确,编制、审核、批准签署完整; d)财务会计报告应通过具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机关(军内单位为军队内部审计机关)的审计,并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报告; e)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实收资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所有者权益等主要财务指标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f)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财务指标良好,资金运营无风险。 | a)符合审查要求;或主要财务指标高于同行业中等水平,资金规模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的需要;或上级机关确认其财务能力处于本行业(本系统)良好以上水平,并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的需要;或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已完成整改并得到审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确认;或发现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无直接影响的,为合格; b)资金规模基本满足承制装备需要;或主要财务指标处于同行业中等水平;或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尚未完成整改;或发现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无严重影响,为基本合格; c)资金规模不满足承制装备需要;或主要财务指标达不到同行业中等水平,存在运营风险;或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尚未完成整改的;或发现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有严重影响,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 1、申请单位的财务由其上级机关直接管理(如军内单位)的,可由其上级机关提供有关的会计报表。 2、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3、申请单位是集团公司或其他具有下属法人单位的,如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合并报表,还应提供其自身的单户报表。 4、小型企业可不提供现金流量表。 5、主要财务指标同行业中等水平,是指国家财政部、统计局或有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定期(年度)发布的各行业或地区财务指标,可通过政府或行业有关网站获取。 6、审查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对与装备有关的账务进行核查。 |
D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a)凡占有国有资产的申请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同),应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特殊情况,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b)国有独资的申请单位的国有资产规模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c)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a)符合审查要求,资产规模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合格; b)提供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规模基本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基本合格; c)占有国有资产的申请单位不能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资产规模不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不合格。 | 1、军内单位应按规定申办《军队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民营企业和其他不需要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的单位,此项不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