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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4-5-3 10:52:07 阅读:2147次 【字体: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2002年10月30日,《装备采购条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并实施。为了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必须具备的科研、生产条件,《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装备采购条例》,建立健全装备采购法规体系,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总装备部于2003年12月26日正式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至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以其崭新的面貌出现在我们面前。
    建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2006年5月17日,总装备部发布了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2、公正公平,适度公开的原则
    3、依法审查,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五、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装备承制单位申报→受理装备承制单位申请→审查准备→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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